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66號
SLDV,107,司促,10466,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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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栯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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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