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留分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46號
SLDV,105,家訴,46,2018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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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根旺
      陳根雄
      陳美枝
      陳美雲
      陳建州
      陳怡如
      陳怡文
      陳怡瑾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軒涵
被上訴人  陳根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12,42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8 日 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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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