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207號
SLDM,107,審交附民,207,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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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吳燦樑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被   告 林佑叡
      林佑叡之僱用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18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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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