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5號
SLDM,106,原訴,5,2018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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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達維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3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1847 號、106 年度
偵字第3520號;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少連偵
字第2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6 月13日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 刑1 年2 月,該判決除於107 年6 月20日送達被告戶籍地, 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據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而 合法送達,並於當日同時寄存送達被告居所,有本院送達證 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7 年6 月25日具 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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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