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國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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