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號
KLDV,107,訴,16,20180807,3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國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1/1頁


參考資料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