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簡靜英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於起訴後減縮為新臺幣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