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8號
KLDV,107,補,478,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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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簡靜英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於起訴後減縮為新臺幣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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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