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聖偉(即張坤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執字第24508號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以本院 107年度司執簡字第24508號執行命令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係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2851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並主張對相對人之債權係新豐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受讓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新豐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再讓與亞太金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亞太金聯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再讓與杜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後杜 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則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再讓與執行債權 人,而聲請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並非假扣押 事件之執行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本件既非假扣押事件, 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 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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