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16號
CYDM,107,訴,516,201808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素真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巫素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 10月15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286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27日 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26 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96年 度訴字第9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於103 年3 月3 日、103 年4 月3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666 、66 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4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 4 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3 月19日下午4 、5 時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6 樓6 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 菸內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二、證據名稱:
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
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 年7 月26日法醫毒字第10700036000 號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被告之偵訊筆錄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巫○○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捌月。
四、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 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 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