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3號
NTDV,107,消債更,13,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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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佳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城 
代 理 人 謝孟芳 
      張智強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盛鑫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洪宗榮 
      洪光庭 
      吳泓琛 
      劉明忠 
      宋昭德 
上一代理人 陳宏州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2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謝正宏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 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 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 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 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 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 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 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 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 ,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 助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債條例向最大 債權銀行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尚有民間債權人,其等於 調解期日當日未到場或未提供還款方案,而致於民國107 年 2 月8 日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 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聲請人之 身分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4 、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摺格式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客戶 交易明細表、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客戶交易明 細整合查詢及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摺影本、彰化銀行水裡坑 分行存摺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中華郵政 後龍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及查詢六個月交易/ 彙總登 摺明細、王道商業銀行存證信函影本、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單 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4 年至105 年度申報之稅後所得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252,000 元、252,000 元,平均每月為21,000 元,實際領取薪資為每月25,000元,名下有兆豐銀行南投分



行存款4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存款5,935 元、中 華郵政後龍分局存款1,093 元,合計名下財產為7,028 元。 又聲請人於102 年1 月5 日起即於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於106 年10月3 日辭職,復自107 年3 月6 日起回任, 其於107 年3 月6 日起之投保薪資為22,000元,實際領取薪 資為每月25,600元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各銀行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及本院107 年7 月12日調 查期日筆錄可證。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每月收入 25,6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 擔伙食費6,000 元、交通費500 元、電話費2,700 元、其他 日常生活支出1,000 元,共計10,2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負 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 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 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是每月必要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 證據證明者外,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始 得認係必要支出。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 每人消費支出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 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 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 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歷 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3 88元,因聲請人自承現居住所房屋係母親所有,並無償提供 聲請人居住,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 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費用在內,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 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俾免重複計列費用, 而符公平之旨,則依此計算之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 費在不含居住費用之情形下,即應為9,370 元【計算式:計 算式:107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1 -相當於房 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9,370 元】。聲請人主張逾上開 核算數額部分,難認可採。
㈣、綜上所述,以聲請人每月收入25,6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9,370 元後,餘16,230元,而聲請人目 前自承之負債總額為1,143,935 元,另債權人「小江」、「 陳文祥」之債權,均已表明放棄行使債權而不列入計算,加 計已陳報債權額予本院之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額差額後(債 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07 年3 月27日止之 債權額約為58,138元、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債權額本金為19,176元、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債權額約為472,814 元、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債權額為53,562元、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至107 年3 月23日止之債權額為 15,924元、債權人宋昭德陳報至107 年4 月30日止之債權額 為62,923元),核算聲請人目前之負債總額約為1,181,427 元,於扣除聲請人上開存款財產7,028 元後,以聲請人每月 所餘16,230元逐年清償,僅須約6 年【計算式:(1,181,42 7 -7,028)÷16,230 ÷12≒6.03)即能清償完畢。再者, 聲請人為74年9 月生(現年32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 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3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 ,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上所述,本件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尚無藉 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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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鑫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