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81號
NTDV,107,司催,81,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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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本
     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
     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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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