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兩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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