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74號
NTDV,107,司催,74,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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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兩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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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兩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