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妘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妘妘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3年
12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19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3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5月19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9,75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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