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沈未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金額百分之二點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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