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振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孟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
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亦有明定。再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支票號碼
:KW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係訴外人國泰開發有限公司
,由債務人持之向債權人借款,債務人非前開票據之債務人
,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於106年7月15日起負遲延責任,故
債權人請求依前開利息起算日及票據關係所定之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
票據號碼:FA0000000號、FA0000000號之二紙支票,債權人
主張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惟未約定利率及釋明
債務人於前開日期負遲延責任,故其主張逾前揭准許部分亦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支付
命令補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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