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婷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54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一份(含證物
):
1.被告申請信用貸款金額?原告交付之證據。
2.被告借款後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及金額,繳款金額
充抵債務明細,及主張被告尚積欠本金金額若干?及請求金
額155,654元之計算明細。
3.應檢附影印清晰且全文影印(勿縮小影印)之申請書、契約
條款及繳款明細、帳單影本資料為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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