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054號
TNEV,107,南簡,1054,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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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婷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54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一份(含證物
  ):
 1.被告申請信用貸款金額?原告交付之證據。
 2.被告借款後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及金額,繳款金額
  充抵債務明細,及主張被告尚積欠本金金額若干?及請求金
  額155,654元之計算明細。
 3.應檢附影印清晰且全文影印(勿縮小影印)之申請書、契約
  條款及繳款明細、帳單影本資料為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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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