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字,107年度,5號
TNEV,107,南消簡,5,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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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宜珮
訴訟代理人 許裕勝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   告 采羿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勝湧
訴訟代理人 曾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關係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消 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 地)及侵權行為關係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及侵權結果發 生地)。查原告主張其為消費者,於臺南市與被告成立買賣 契約,契約履行地為臺南市乙節,業據其提出訂購契約書為 憑,則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從形式上觀之,本院即屬消費者 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 行地),而就本件有管轄權,是原告向有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自無違誤,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與被告簽立訂 購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訂購契約)向被告購買總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3,963元之學習寶盒等教材商品(以下簡稱系 爭教材商品),並約定分36期給付貨款,每期應付1,999元 ,原告尚有67,966元未繳納。嗣原告收到系爭教材商品後, 認為教材及遊戲更新速度很慢,數次向業務及客服反應均無 積極作為,且教材內容有骰子與對戰,涉及賭博及暴力,教 學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為此,爰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尚未繳款部分67,96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67,966元,及自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抗辯:系爭教材商品是一次性產品,更新是免費的、 額外的,並不影響使用;該教材是被告花費大量人力、物力 所研發,是給小朋友學習的教材及軟體,並無原告所稱內容



涉及賭博、暴力,不能因為用骰子來表示,就認為是賭博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與被告簽立系爭訂購契 約向被告購買總金額為73,963元之系爭教材商品,並約定 分36期給付貨款,每期應付1,999元,原告尚有67,966元 未繳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訂購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7頁 )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復主張系爭教材商 品更新很慢,又有骰子與對戰,涉及賭博及暴力,且教學 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請求被告給付尚未 繳款之67,966元云云;惟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經查:
1.觀系爭訂購契約第3條「購買本學習系統所附贈之加值服 務功能,並非本次訂購之主要產品。加值服務例如:第一 次安裝售服、其他附屬周邊商品及不定期系統更新、課程 更新……。」之約定,可見系爭教材商品之更新速度,於 系爭訂購契約中並無具體約定。況更新速度是否很慢,如 同系爭教材商品之內容是否空洞或對小朋友是否有大助益 ,均為個人感覺。是原告主張系爭教材商品更新很慢,且 教學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云云,既未舉證 以實其說,則原告以前揭事由,據以主張解除系爭訂購契 約,實難憑採。
2.又骰子經常作為數學教材,不能僅以教材出現骰子即認涉 及賭博。至於系爭教材商品中有以卡通形式出現之打頭遊 戲,是否即為暴力,已有疑問,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遊 戲已達得解除契約之程度。是原告以前揭事由,據以主張 解除契約云云,亦難採信。
3.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何得解除系爭訂購 契約之事由,應認系爭訂購契約之效力仍屬存續,則原告 自仍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並不得拒絕給付買賣價款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尚未繳款部分之價金67,966元供 其繳納予融資機構分期款項云云,核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67,966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 理由,爰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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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羿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