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7年度,31號
TNEV,107,南救,31,2018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金龍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曜豐
      蔡佩凌
上 三 人
代 理 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柏睿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蕙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會審查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7 年 度南簡補字第206 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暨調解卷宗 查證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 情,亦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 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