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681號
TPBA,106,訴,1681,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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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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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