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明彥(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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