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宋茜蒂因與被告CANETE BETHLEHEM CABILIN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