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潘怡璇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1,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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