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ENE RUSTINI BT DAIM KAMIN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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