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299號
TPEV,107,北簡,9299,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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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韋夫
被   告 要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與中央信託局北臺中分局簽訂消費性借款契約第8 條 約定:「…如違背本契約規定之各條款經貴局提起訴訟時, 由貴局所在地方法院審理並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 (見本院卷第9 頁)。中央信託局北臺中分局所在地係設於 臺中市(見本院民國107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依首 揭法條,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嗣中央信託局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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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