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權轉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1185號
TPDV,87,重訴,1185,20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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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   告  卯○○○
         辰○○
         甲○○
         天○○
         乙○○○
         亥○○
         未○○○
         申○○
         戌○○
         酉○○
         丑○○
          癸○○
          己○○
         戊○
         壬○○○
         辛○○
         子○○
  兼共同    寅○○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宇○○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四一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地○○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四一號五樓
  被   告  宙○○   住台北市○○路四二三巷五九號四樓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玄○○○  住台北市○○路四二三巷五九號四樓
               (另案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午○○   住台北市○○街十六巷二三號五樓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四八巷三三號二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0號
          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0之一號五樓
         巳○○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817室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轉讓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詳如附表㈢所示)。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就附表㈡所示會款債權之讓與行為應予撤



銷。
二、陳述:
㈠被告宙○○玄○○○二人為夫妻,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 自任會首邀集原告參加如附表㈠所示之互助會。詎伊等自互助會開始運作以來即 以人頭或假借會員名義冒名盜標,迨被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宣告倒會,原告始 知受騙,被告宙○○玄○○○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經鈞院判決伊等有罪確定在案。詎被告宙○○玄○○○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 中,竟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八七年孝律字第0八一九號律師函函知原告,伊 等業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就對於第三人陳德輝、張江秋蓮王粟王志輝如附表㈡ 所示死會會款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之債權讓與予被告巳○○午○○庚○○丁○○丙○○等五人,企圖阻撓原告之求償權,顯有使被告宙○○玄○○○對於原告之債權無法履行之情事,且被告巳○○午○○庚○○丁○○丙○○與原告均為互助會員,被告間之債權讓與及受益時,對於其行為 有損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應為明知,為此,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債務人之行為,是否有害於債權應就各該行為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加以觀察   ,倘其行為將使債權人之債權不能受償,或增加行使困難之情形,即對債權人   有害,自得訴請撤銷,而查債務人之財產係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而為債權人行   使債權追討之對象,且各債權人均居平等受償地位,此為被告巳○○等五人所   自認。執是,被告宙○○玄○○○於行使轉讓其對附表㈡所示會員之死會會   款債權行為時,既明知本件受讓債權之被告巳○○等五人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被告宙○○玄○○○已陷於無資力狀態,亦為被告巳○○等五人所明知,並   為被告宙○○玄○○○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自與互助會員協商時所自承,   核被告間之行為,實已侵害同立於平等受償地位之各債權人債權。 2被告丁○○於上開刑事案件中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之一,其於受讓債權   之當時,對被告宙○○玄○○○惡性倒會債台高築之事實知之甚明,是被告   間之債權讓與,顯有侵害原告債權之故意。 3否認曾對被告宙○○玄○○○表示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太少而不願接受   債權讓與。
三、證據:提出互助會會員名單、被告宙○○玄○○○出具之總計表、統計表、互 助會會單、債權讓與契約及律師函各乙份為證(以上均為影本)。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宙○○玄○○○部分: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對於原告之主張及所舉證據並無爭執,但因被互助會會員倒會所牽累,故 被告巳○○等五人請求讓與死會會款債權,伊等即在債權讓與契約書上簽名。當 時,原告有表示該等死會會款太少而不願接受債權讓與。貳、被告巳○○午○○庚○○丁○○丙○○部分: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巳○○午○○庚○○丁○○丙○○與原告均為被告宙○○、玄○○ ○所召集如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被告宙○○玄○○○於經屢次催討後 ,同意以對附表㈡所示死會會員之會款債權,以債權讓與方式,轉讓予被告巳○ ○等五人,以清償會款債務。隨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正式作成債權讓與 契約,並委請律師將此債權讓與情事通知附表㈡所示之死會會員,並催促儘速向 被告巳○○等五人給付會款。
㈡按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 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並無影響,不得指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詐害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民事 判例意旨)。而被告巳○○等五人確屬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本具合法債 權人身分,此亦為原告不爭之事實,則被告以債權人身分,本此正當權源向債務 人即被告宙○○玄○○○請求清償會款債務,本屬權利正當行使之方式,何認 蓄意侵害原告之權益?蓋債務人之財產,本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追討之對象,且各 債權人之債權均居平等之地位,今債務人將其中一部分之財產,用為清償債務,  何能認屬損害行為之態樣?被告巳○○等五人既與原告同居債權人地位,上開債  權轉讓之過程,亦係會首為清償會款債務而為,揆之上開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  恣意指被告巳○○等五人受讓會款債權之行為,屬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詐害行  為,不能因主張撤銷該債權讓與之行徑,而損及被告巳○○等五人之合法權益。 且被告巳○○受讓債權,本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亦非以損害原告之權益為目的, 何能與損害債權之行徑相提並論?原告之訴並無理由。三、證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律師函影本各乙件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巳○○午○○庚○○丁○○丙○○均為被告宙○○玄○○○所召集如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詎於互助會倒會,被告宙○○二 人經以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被告宙○○二人 竟將附表㈡所示之死會會款債權讓與予被告巳○○等五人,而被告巳○○等五人 於受讓時亦明知被告宙○○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被告間之債權讓與 行為,顯故意損及原告債權受償之權利,為此,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被告宙○○玄○○○抗辯稱 為清償伊等倒會積欠互助會會員會款,遂應允被告巳○○等五人債權讓與之請求 ,而原告乃自己表示不願接受債權讓與等語;被告巳○○午○○庚○○、丁 ○○、丙○○則以伊等與原告均立於平等債權人地位,故與被告宙○○、玄○○ ○間債權讓與行為乃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亦非以損害原告債權之目的而為,原告 之訴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互助會會員名單、被告宙○○玄○○○出具之 總計表、統計表、互助會會單、債權讓與契約及律師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 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宙○○玄○○○於讓與附表㈡所示會款債權時,明知有害於原 告債權,被告巳○○等五人於受讓時亦明知此等情事,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顯



為故意詐害債權云云。惟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雖屬被告宙○○玄○○○之 積極財產,但債權讓與行為損及原告之活會會款債權,厥在於此債權讓與行為是 否減少被告宙○○玄○○○之積極財產或消極財產,致損害原告對於被告宙○ ○、玄○○○享有之活會會款債權。經查:
㈠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權之目的,無非在於保護債權人,故必須債務人之行 為,有害於債權,債權人始得撤銷。所謂有害債權,指債務人之行為,積極的減 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 狀態。次按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 結果,但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並無影響,不得指為民法第二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詐害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 九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告巳○○等五人與原告均為附表㈠所示互助會之活會會員,而該等互助會經會 首即被告宙○○玄○○○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宣告倒會而停會,為兩造所不爭 ,被告宙○○玄○○○與各會員間之互助會法律關係即告終止,而活會會員自 斯時起取得對向被告宙○○玄○○○之會款請求權,是被告巳○○等五人抗辯 其與原告均立於同等之債權人地位等語堪認可採。又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既已停會 ,被告宙○○玄○○○於取得對已得標之死會會員會款債權之同時,對各活會 會員亦負有清償義務。再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乃全部死會會款債權之一部分 ,被告間就此等死會債權達成債權讓與之合意,有兩造不爭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及 律師函為憑,被告宙○○玄○○○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將債權讓與被告巳○ ○等五人後,積極財產固然減少,但被告宙○○玄○○○所負擔之活會會款債 務亦同時減少,就整體而言,被告宙○○玄○○○之資力並不生增減,自無所 謂詐害問題發生。況徵之原告所提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數額,被告宙○○、玄○ ○○對被告午○○庚○○丁○○丙○○之活會會款債務計達六百十二萬元 ,而所享有之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僅為三百五十萬元,被告宙○○、玄○○ ○以較少之死會會款債權讓與予被告巳○○等五人,反而減少較多活會會款債務 ,被告宙○○玄○○○之消極財產減少甚多,對於原告之活會會款債權並無不 利益,揆之首揭說明,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不得謂為詐害行為,應非撤銷權 行使之對象。
㈢被告宙○○玄○○○原即負有清償活會會員債務之義務,而被告巳○○等五人 亦享有請求給付活會會款之權利,被告間達成債權讓與,乃清償債務方式之一, 且被告係以較少債權數額清償較多之債務,難認有侵害原告活會會款債權情事, 從而,上開債權讓與行為,核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間。 ㈣綜上,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 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附表㈠
甲、起會日期:八十三年十月十日
開標日期:每月十、二十、三十日
方式:採內標制
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
會首:宙○○
會員:一二三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黃玉鶴 002美 珠 003美 珠 004美 珠 005玉 華 006阿 雪 007柯文彬 008柯文彬 009科文彬 010柯文彬 011柯文彬 012柯文彬 013張小美 014秋 蓮 015美如 016美 如 017德 輝 018德 輝 019智 子 020林煥知 021陳佳貞 022辰○○ 023楊阿雪 024阿 花 025鄂美意 026鄂美意 027鄂美意 028林清義 029林清義 030子○○ 031子○○ 032子○○ 033陳麗娜 034陳麗娜 035陳麗娜 036沈阿霞 037沈阿霞 038沈阿霞 039沈阿霞 040沈阿霞 041阿 雪 042阿 鳳 043阿 鳳 044阿 鳳 045己○○ 046己○○ 047林明月 048林明珠 049己○○ 050翠 蘭 051明 珠 052黃慧雪 053蔡 熟 054阿 惠 055王張里 056謝金田 057謝金田 058阿 霞 059貴 女 060貴 女 061貴 女 062貴 女 063哈 路 064林 美 065阿 蘭 066吳玉萍 067陳麗枝 068辰○○ 069陳盆花 070米 粉 071米 粉 072米 粉 073米 粉 074米 粉 075林清龍 076林清龍 077黃玉霜 078高淑娟 079楊太太 080陳喜平 081戌○○ 082陳照榮 083酉○○ 084楊貴銀 085亥○○ 086楊貴玉 087申○○ 088申○○ 089未○○○ 090梁太太 091梁太太 092翁美玉 093仁 里 094阿 英 095阿 英 096王銘秀 097林玲珠 098美 華 099美 華 100辛○○ 101辛○○ 102辛○○ 103林金枝 104林金枝 105林金枝 106林金枝 107明 芬 108財 娥 109蘇阿雄 110蘇阿雄 111月 雪 112阿 妙 113李太太 114李太太 115蘭 英 116彩 秀 117李進德 118林清龍 119寅○○ 120寅○○ 121麗 珠 122美 華 123阿 蘭
乙、起會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開標日期:每月一日、十五日
方式:採內標制
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
會首:玄○○○
會員:九十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黃玉霜 002劉 勇 003蘇金子 004仁 里 005仁 里 006仁 里 007梁太太 008梁太太 009貴 女 010貴 女 011貴 女 012沈 霞 013沈 霞 014四 霞 015四 霞 016四 霞 017麗 枝 018美 如 019美 如 020楊太太 021楊太太 022戌○○ 023戌○○ 024楊太太 025楊太太 026劉秋波 027劉秋波 028劉秋波 029秋 蓮 030阿 月 031萬里嫂 032明 珠 033阿 娥 034阿 娥 035阿 娥 036陳國民 037陳芳明 038劉瑞文 039陳子彬 040陳子彬 041阿 貴 042月 雲 043金 枝 044金 枝 045明 通 046明 通 047胡美麗 048胡美麗 049柯文彬 050柯文彬 051柯文彬 052柯文彬 053柯文彬 054財 娥 055何東東 056美 英 057阿 龍 058麗 花 059蘭 英 060美 雀 061林 美 062清 文 063阿 西 064阿 桃 065王太太 066林 美 067 妙 068 蘭 069萬 發 070萬 發 071國 誠 072國 誠 073三 嫂 074 琴 075 琴 076阿 瑞 077李進德 078金 田 079阿 鳳 080阿 鳳 081芳 清 082國 誠 083智 子 084明 份 085明 份 086林啟鐘 087張玉發 088張玉發 089劉先生 090哈 路 丙、起會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開標日期:每月五日開標一次,八十六年起端午、中秋、過年各加標一次 方式:採內標制
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二萬元
會首:玄○○○
會員:五十一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德 輝 002四樓阿霞 003翠 蘭 004貴 女 005萬 發 006萬 發 007麗 娜 008麗 娜 009理髮藍寬 010米 粉 011阿 鳳 012阿 妙 013王銘秀 014王銘秀 015高淑娟 016范振湘 017張小美 018張小美 019王太太 020黃宛如 021黃玉葉 022阿 娥 023阿 娥 024仁 義 025仁 義 026隆運西點 027楊太太 028戌○○ 029陳日倩 030陳日倩 031金 枝 032明 通 033清 芳 034清 文 035清 文 036清 文 037林清龍 038楊太太 039阿 英 040阿 英 041阿 英 042財 娥 043明 芬 044明 珠 045秋 蓮 046張慧慈 047張慧慈 048阿 秀 049阿 秀 050四樓阿霞 051玄○○○
丁、起會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五日
開標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每月五、二十五日各開 標一次,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每月十、二十、三 十日各開標一次
方式:採內標制




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
會首:玄○○○
會員:一○一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蔡阿鳳 002王志輝 003阿 英 004蔡 熟 005鄭阿財 006蔡月華 007午○○ 008廖碧珠 009李阿梅 010陳佳貞 011陳月倩 012陳月倩 013陳月倩 014陳月倩 015陳日倩 016陳日倩 017癸○○ 018貴 女 019貴 女 020貴 女 021貴 女 022貴 女 023林金枝 024林金枝 025林金枝 026林金枝 027李明霞 028李月霞 029胡麗秋 030胡麗秋 031胡美麗 032胡美麗 033辛○○ 034辛○○ 035玉 霜 036黃宛如 037黃宛如 038德 輝 039美 華 040美 華 041美 華 042陳雅玲 043陳雅玲 044丙○○ 045張尚文 046林啟鐘 047阿 英 048麗 珠 049麗 珠 050客 人 051張進發 052張進發 053米 粉 054米 粉 055米 粉 056阿 英 057阿 英 058阿 英 059金 田 060金田清雲 061金田清雲 062萬 發 063萬 發 064萬 發 065麗 娜 066麗 娜 067麗 娜 068麗 娜 069王明雄 070林明珠 071己○○ 072林明月 073己○○ 074己○○ 075王志狄 076沈 霞 077沈 霞 078沈 霞 079仁 義 080仁 義 081王銘秀 082王銘秀 083楊 福 084楊 福 085林清榮 086明 份 087明 份 088美 珠 089美 珠 090寶 娥 091素 霞 092周健南 093周淑女 094周麗玲 095阿 英 096明 珠 097霞(四樓)098仁 里 099仁 里 100玉 華 101玉 華
附表㈡
一、債權額:甲會─陳德輝:十萬元
張江秋連:八萬元
王粟:四萬元
乙會─張江秋連:三十九萬元
王粟:三十九萬元
丙會─陳德輝:七十萬元
丁會─陳德輝:九十萬元
王志輝:九十萬元
二、債務額:午○○:八十八萬元(午○○巳○○共同參加互助會) 丁○○:二百四十八萬元
庚○○:二百二十萬元
丙○○:五十六萬元
附表㈢訴訟費用之負擔:
 一、原告卯○○○辰○○天○○戌○○亥○○酉○○各負擔百分之三。 二、原告丑○○戊○乙○○○甲○○各負擔百分之五。



三、原告壬○○○辛○○各負擔百分之六。
四、原告寅○○負擔百分之七。
五、原告子○○負擔百分之八。
六、原告宇○○己○○各負擔百分之十。
七、原告未○○○負擔百分之十二。
八、原告癸○○負擔百分之一。
九、原告申○○負擔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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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