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30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總源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淯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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