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聲字,107年度,14號
TPEV,107,北小聲,14,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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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威潾
相 對 人 粘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以107 年度北小字第331 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 用負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由被告負 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 屬實,故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00 元(計算式: 1,000 ×4/5 =800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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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