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89號
TPEV,107,北勞簡,89,2018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被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少瀾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橡
被   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   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   告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   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   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傑
被   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聰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和心賢
被   告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透過電波通訊的方式由第三人獲得兩造 間勞動契約生效的利益...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瞬然成立,原 告此時即對僱主提供勞務使僱主獲得利益... 故任一被告皆 應給付原告工資到勞動契約終止日... 」故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50份,連帶 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 執行。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1,444 元均分為 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 份」之聲明,除難以自其所述 之上開事實理由導出外,其依據為何亦屬不明,更無從推知 各被告間應負連帶責任,是原告主張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維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