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莊雅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盛鈞、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梨敏、
莊許清燕、吳依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查報被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
㈡提出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1房屋
、各被告所有之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就兩造所有
之房屋位置繪製平面圖、原告房屋受漏水部分之損害照片(
照片至少拍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以彩色列印或沖
洗並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㈢提出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之相關單據(如估價單或收據)。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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