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271號
TCEV,107,中補,2271,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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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莊雅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盛鈞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梨敏
  莊許清燕吳依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下列事項:
 ㈠查報被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
 ㈡提出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1房屋
  、各被告所有之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就兩造所有
  之房屋位置繪製平面圖、原告房屋受漏水部分之損害照片(
  照片至少拍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以彩色列印或沖
  洗並粘貼於A4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
 ㈢提出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之相關單據(如估價單或收據)。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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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