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173號
TCEV,107,中補,2173,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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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許煥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雍健康休閒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賴玲君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0,1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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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