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162號
TCEV,107,中補,2162,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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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曾武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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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