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7年度,68號
TCEM,107,中秩,68,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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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簡廷翰 
      黃柏淞 
      林宥辰 
      吳嘉佑 
      王子文 
      林昱鑫 
      陳建志 
      許文榮 
      池竑錩 
      鄭名伸 
      姚鑫國 
      白均舜 
      廖崇志 
      陳宣瑋 
      陳士豐 
      蘇楓富 
      許逸典 
      彭彥暄 
      劉修宏 
      陳宇浩 
      康均任 
      林冠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5月3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134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戌○○、卯○○二人為臺中家商夜 間部之學生,因雙方在校發生糾紛後,意圖鬥毆而聚眾相約 在校外談判,並衍生二次互相鬥毆行為:㈠第一次係被移送 人戌○○、午○○、己○○、丁○○、甲○○、庚○○、辰 ○○、癸○○、丙○○等人,與被移送人寅○○、壬○○、 卯○○、巳○○、申○○等人,於民國107年3月30日22時許 ,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家商大門)前互相鬥毆, 致被移送人午○○、己○○等二人受傷。㈡因第一次衝突後 雙方人員心有不甘,被移送人午○○、己○○、丁○○、甲 ○○、庚○○、辰○○、酉○○、辛○○、乙○○、未○○



等人,再與被移送人卯○○、丑○○、亥○○、子○○、巳 ○○、申○○、寅○○、壬○○、戊○○等人於107年3月31 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高府王爺誼會)前,多人持棍棒等工具互相鬥毆,致被移送人丁○○ 、己○○等二人受傷。上開行為中,因被移送人午○○、丁 ○○二人檢具醫院診斷證書提出刑法傷害告訴,移送機關以 被移送人寅○○、壬○○、申○○、丑○○、卯○○等人因 另涉嫌刑事傷害罪,於107年4月26日分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將被移送人寅○○、壬○○ 、申○○、丑○○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移送人卯○ ○則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12833號少年案件移送本少年 庭,嗣後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上情經移送機關員警受理 報案而循線查獲,詢據本件被移送人等人(除癸○○、丙○ ○未到案外,移送書另載已依法通知,俟到案後再將調查筆 錄函請併案審理),並以全案調查之事證,認本件被移送人 等上開之行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2、3款 之規定,而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 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 亦有明定。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 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 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此項規 定之目的係為避免「一事二罰」,亦即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 所不能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 業、停止營業或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 書規定處理外,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是以,倘被移送人 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且同時涉嫌觸犯刑事法律 ,如僅得裁處拘留或罰鍰者,為免牴觸一行為雙重評價禁止 之法治國原則,自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處理為當。次按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法院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法第92條亦有明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戌○○、午○○、己○○、丁○○、甲 ○○、庚○○、辰○○、酉○○、辛○○、乙○○、未○○ 、癸○○、丙○○等人與被移送人卯○○、丑○○、亥○○ 、子○○、巳○○、申○○、寅○○、壬○○、戊○○等人



間,在上揭時地之二次互相鬥毆行為中,致被移送人午○○ 、己○○、丁○○等人受有傷害,其中被移送人午○○、丁 ○○於警詢時已陳明要提出傷害告訴,另被移送人己○○則 陳明暫不提傷害告訴,本件移送機關受理後已將被移送人寅 ○○、壬○○、申○○、丑○○、卯○○等人分別移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及本院少年庭,此有移送機關之移送書影 本2份(本院卷第169頁-182頁)在卷可稽,雖移送書另載本 件雙方已和解並撤回告訴,惟移送卷內並無該和解並撤回告 訴之相關資料,則上開刑事傷害告訴繫屬即未消滅。此外, 就全案卷證資料以觀,本件雙方互相鬥毆之確實參與人數、 何人持棍、鋁棒、電擊棒及其他武器部分,移送機關並未釐 清,況尚有被移送人癸○○、丙○○等人未到案(移送書固 記載已依法通知,俟到案後再將調查筆錄函請併案審理,惟 本件迄今仍未補正),且本件被移送人等22人各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移送機關亦未具體指明(按,移送書 之行為事實欄「三、違反法條:核行為人戌○○等22人所為 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3款,爰移請貴院審理」 )。再者,被移送人寅○○、壬○○、申○○、丑○○、卯 ○○等人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雖經移送機關將之移送 檢察官、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惟全案調查筆錄, 本件被移送人戌○○、卯○○等二人,其各自邀集之其他之 被移送人就案發經過、現場客觀情狀,顯見本件被移送人彼 此間已有犯意聯絡並於上揭二次互相鬥毆行為中致有人受有 傷害,其形成共犯結構甚明,況被移送人丁○○、己○○等 二人於警詢時已陳明要對毆打之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本院 卷第17頁第9行、第25頁第18行),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即本件其他之被移送人。是本件被移送人已同時涉嫌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法律,而移送機關既已將上開行為 移送檢察官、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少年事信處理法之規定 辦理,且本件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行為並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本院顯無審判及裁處之權限,揆諸上 揭說明,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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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