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58號
原 告 宜蘭縣羅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賴照
被 告 許伶惠
許献吉
許美玲
兼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卉(原名許美惠)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 、第2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8月9日 具狀撤回本件訴之全部,有撤回起訴狀暨所附協議書 1份在 卷可稽,因需確認被告就原告訴之撤回是否同意,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