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四一五號十四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惠雯律師 李麗霞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 法定代理人 郭士昂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廿樓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O七號四樓 周慧貞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O七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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