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3號
KMDV,107,司促,1053,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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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歐陽彥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12053、320267號
  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
  107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3,53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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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