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號
KMDV,106,訴,18,20180809,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楊秀奇
即 被 告
視同上訴人 歐陽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克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
萬1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附繕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