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號
KMDM,106,訴,9,2018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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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指定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25、101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5、20號),本院於民國
106 年11月13日所為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裁判,茲補充判決如

主 文
陳建銘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 1第1項前 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建銘被訴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其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10萬6000元,迭經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即其餘被告之證述,及證人詹雅惠許天水、洪 金羨、翁淑麗辛亞敏陳媽愛張志強林永樂蔡遠鵬洪水賀楊榮霞李克智鄭閎縢許明柑李莊美玉楊素華李佳玟莊秀綢李贊傳姜品妤李志鴻、林紅 梅、翁嘉昌李克樹李威樟林子嚴林子敖柯建清張偉霖楊士擎、許翼帆、楊振嵩楊恕皓等人之證述在卷 可佐且互核相符。另有大興特產行、順玉特產行、名屋特產 行店內監視錄影光碟、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月 13日立航字第20170039號函暨所附搭機紀錄、106 年2月7日 立航字第20170087號函暨所附搭機紀錄、遠東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106年1月11日運務字第 1060038號函、臺中市清泉崗航 空站國內線入境旅客大廳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央印 製廠106年1月26日中印發字第1060000182號函暨所附鑑定報 告、106年2月22日中印發字第106000064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 告、金酒公司106年1月23日酒法字第1060000866號函暨附件 、金門縣政府106年1月16日府財務字第1060003494號函暨所 附家戶購酒實施計畫、會議紀錄、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自 105 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暨基地 台位置、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 105年12月31日之雙向通 聯紀錄暨基地台位置、扣案白膠1袋、偽造提酒券555張、各



人領取偽券張數之手稿 1張等在卷可資為據。足認其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且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犯罪所得 10萬6000元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本院前於 106年11月13日就被告陳建銘已歿之事實,為公訴 不受理判決,惟漏未依首揭規定就其犯罪所得部分單獨宣告 沒收。鑑於被告陳建銘已歿,已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其犯 罪或判決其有罪,故依首揭規定,應單獨宣告沒收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10萬6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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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