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89號
SDEV,107,沙簡,89,2018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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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曾清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瑞京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9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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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