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裁定
107年度營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茗妃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相 對 人 杜文律
訴訟代理人 杜陳雪梅
相 對 人 黃銘華
蘇米春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江河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107年度營簡字第
3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後才得以提起本案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並提出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資料影 本為憑,足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請求訴訟救助。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