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70號
原 告 侯茂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