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270號
PCEV,107,板簡,1270,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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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70號
原   告 侯茂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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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