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685號
PCEV,107,板小,1685,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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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孫逸鈞
被   告 龔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訴外人曾瑋文因積欠訴外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債務未清償,經訴外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將債權轉讓予原告後,聯繫上訴外人曾瑋文洽談後續還款事宜。惟訴外人曾瑋文表示因自身能力不足無法償還,遂請求被告協助其處理此債,經雙方協商後由被告協助清償此債,約定積欠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約定自民國106年8月12日起,每月12日返還3,000元,若有遲延則視為全數到期並加計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詎料被告並未依約給付每期應付之分期款,至今尚積欠40,000元。嗣後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清償協議書、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3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被告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10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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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