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7年度,9號
GSEV,107,岡聲,9,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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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惠欽
相 對 人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公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經公 開之招標程序,承攬伊台南庭室內牆壁裝修工程,因相對人 履約進度嚴重落後,業經伊終止契約,經結算後伊尚應給付 相對人新台幣34,867元,乃向相對人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 人住居所寄發公函,通知其領取上開款項,然而,均因遷移 不明、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通知函、相對人公司登記 資料表、招摽文件、戶籍謄本、照片、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5 至14頁),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觀之 ,寄往相對人登記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 」之公函,係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訪 之結果,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確實未居住於聲請人前所 寄送文件之戶籍址即「高雄市○○區○○路0 巷0 號」,而 相對人投標文件所載投標廠商地址即「台南市○區○○路0 000 號」亦明顯無營運情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107 年6 月11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1405500 號函檢之查 訪紀錄表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 年6 月21日南市 警六偵字第1070267731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等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至令聲請人無法 對相對人為附件示內容之意思表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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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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