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鍾秉倫
被 告 王育蒼
被 告 張貴英即大慶房屋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王育蒼給付新台幣(下同
)253,500 元,請求被告請求張貴英即大慶房屋給付100,600 元
,此二項請求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故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