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禕行
被 告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AIRASIA BERHAD
法定代理人 卡麥斯(KAMALESW ARAN SARVESW ARAN)
訴訟代理人 黃夏葳(Kelvin Wong Xiawe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下午 2 時30分行言詞辯論。此外,原告應於107 年9 月10日前, 就「本件之被告究為『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抑 或『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是否包含民 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及「原告有何所失利益暨計算式 」等節,提出證據詳予說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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