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竹旺、陳竹根、陳光明、陳光亮
、陳錦超、陳錦蘭、陳葛礼、陳義男、陳葛樂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萬7,54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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