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51號
NTEV,107,投簡,51,2018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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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茂盛
      陳期賢
被   告 蕭廣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其但書規定甚明。按以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將坐落南投縣○○鄉○○ ○段○○○○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如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5月22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即附圖所示,編號B、面積147平方公尺之地毯草區域 ,及編號C、面積301平方公尺之滯洪池,騰空返還原告。㈡ 被告應拆除如附圖所示,編號a-b之鐵柵欄(面積為2.898平 方公尺)。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8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經查,系爭土地及同段699-5 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0 元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396,790 元【計算式:450.898㎡×880元/㎡=396,790 元,角不計入】,復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一訴附 帶請求,自不併算其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餘3,300元未繳,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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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