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承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葉宸偉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宸偉(原名葉平、葉尚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起訴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提解至本院之提解
費新台幣壹仟陸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