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08號
原 告 邱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35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1/2即500元,是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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