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07年度,26號
KSEV,107,雄聲,26,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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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璇 
訴訟代理人 趙振棋 
相 對 人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
度雄簡字第326 號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326 號事件於民 國107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具體 敘明其主張為何,亦未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 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
三、綜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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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