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7年度,73號
KSEV,107,雄司聲,73,201807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 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 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有限公司解散及 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79條及第113 條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 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 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 第52條亦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欲將有關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公司,然 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經 查,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登記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107 年6 月21 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姓名、地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以及陳報相對人公司 是否有向管轄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並提出已 依照相對人公司登記之正確公司地址及合法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之住居所送達不到之證明文件,該公文業於107 年 5 月25日、107 年6 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 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