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0號
原 告 洪志恒
被 告 洪偉騰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