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6號
KSDA,107,稅簡,6,2018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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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華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
代 表 人 陳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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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